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,在2015年精简项目审批程序的基础上,对政府出资的地方水利项目再下放部分项目审批权限。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、大型引调水、大江大河(大湖)干流重点河段治理、重要蓄滞洪区建设,以及其他涉及跨国界河流、跨省(区、市)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外,其余项目一律由地方审批。
据悉,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,可以更好地调动地方政府开展水利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创新投融资模式,加大水利设施投资力度。水利设施投资可以借鉴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的成熟模式,在确保农业、居民生活等基础和民生领域公益性的前提下,适当探索和尝试市场化建设、市场化用水的机制,开创性地使用地方债券、融资平台、PPP等模式来建设城乡水利设施,补齐融资短板。政府通过资金专户使用、工程监理、事后审计等措施,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资金落实问题。